一、勞動爭議處理方式
1.協商(和解)
(1)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經仲裁庭審查,和解協議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將其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當事人為達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爭議事實的認可,除外。
2.調解
(1)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勞動者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勞動者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北京勞動糾紛律師,北京勞動合同律師,北京勞動合同糾紛律師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沒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可以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主動調解。
(2)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A.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B.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北京勞動糾紛律師,北京勞動合同律師,北京勞動合同糾紛律師仲裁委員會受理后,對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
C.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調解協議合法有效且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沒有新證據出現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據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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