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在培訓機構付錢后中途發現課程與自己當時預想的不一樣,那么遇到這種情況可以退款嗎?北京合同糾紛律師為你解答。
問: 我與一家兒童英語培訓學校簽訂了課程設置表,同意學校為我的女兒李曉提供英語培訓服務,并支付29800元的課程費用。《課程設置表》背面注明學生清償責任違約第1款: “乙方已完成課時達到或執行本協議達到或執行總課時一半以上者,甲方不予退款。”后來因為疫情,培訓學校暫停了該外籍教師的課程。我要求培訓學校退還學費。此時,孩子已經完成了總課時的一半,協議已經執行了一半以上的時間。原本不符合退款條件,但培訓機構負責人給了我一份《退款協議》 ,內容是“同學李曉報名參加我們學校的英語課程,現在申請退款,退款時間咨詢為2020年11月辦理退款。”。退款金額: 5673元。但是在退款的472.75元不會給我剩下的錢,請問,我可以要求培訓機構繼續退款嗎?
你們雙方所簽的合同是依法成立,對雙方對于當事人之間具有中國法律制度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相關約定履行我們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問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在履行服務合同的過程中,你要求退費,雖然一些不符合《課程資源配置表》約定的退費條件,但培訓教育學校的負責人向你出具的“退費協議”代表員工培訓以及學校的職務犯罪行為;無論你完成教學課時學生是否能夠超過總課時數二分之一及,雙方均無需再受《課程設計配置表》約定的退費條款約束。其次,“退費協議”的內容亦不具有一定法定無效情節,該協議對培訓學習學校發展具有自我約束力,培訓提高學校教師應當按照“退費協議”載明的退費金額及退費時間向你退費。同時,培訓技術學校生活已經向李大退還了472.75元,以其自身行為在履行“退費協議”。綜上,培訓中心學校不同意繼續履行“退費協議”,屬于違約風險行為。
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管理規定,執行企業法人或者非法人經濟組織進行工作學習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環境民事法律問題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結構發生發展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主要任務的人員利用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此外,《民法典》還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原因,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公序良俗或者行為人與對方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因此,程成與家長簽訂的“退款協議”并無效的合同理由,因此培訓學校應履行“退款協議”向家長退款。
一般來說,培訓學校與家長簽訂的合同是預先書面形式的合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培訓學校在與家長簽訂合約時,應本著公平的原則,以標準的條款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亦應采取合理的方法,提醒家長留意合約中可以免除或減輕責任的條款。
北京合同糾紛律師提醒:如果企業提供數據格式條款一方的培訓管理機構之間沒有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導致很多家長工作沒有注意自己或者理解能力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家長教師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一個合同的內容。對于一些家長來說,如果員工培訓教育學校給定的合同明顯不公平,可以發展提出異議,協商變更條款內容;培訓學校也需要注意留存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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