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房產律師通過以下案例給大家講解如何順利解除購房合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部門出臺并實施了新的購房調控政策,確實給持續火爆的房地產市場降溫。與此同時,新的購房政策引發的房屋銷售糾紛也隨之而來。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東勝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新購房政策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案件。
原告張先生聲稱,與李女士簽訂房屋銷售合同后,由于合同履行過程中實施了新的購房政策,購房首付比例需要提高到50%,無法按時獲得相應的貸款。新的購房政策實施前后,其資金缺口達到90多萬元,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但只能終止合同,并要求李女士退還10萬元的購房定金。
被告李女士辯稱,她同意張先生終止合同的請求,但由于雙方應預見新政策,新政策不屬于情況變化,合同明確規定如果張先生不能獲得或全額貸款,應籌集資金,因此,張先生終止合同請求沒有合同和法律依據,屬于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相應的購買定金不予退還。
經審理,法院認為,鑒于張先生需要通過貸款支付部分購房款,9月30日實施的新購房政策導致張先生購房首付比例不低于50%,直接導致張先生需要籌集90多萬元購房款,對張先生的履約能力產生了重大影響。同時,李女士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張先生有足夠的履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因新政不能履行合同而不承擔違約責任,符合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協議。最后,法院支持張先生的所有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均未明確上訴。
新房屋政策屬于國家宏觀政策,對房屋銷售合同的影響不能達到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因此不能構成不可抗力,當事人同意按揭貸款支付部分購房款,新房屋政策相關貸款首付比例增加,特定對象暫停貸款政策,不一定導致買方不能履行或繼續履行對一方不公平,所以通常不屬于情況變化。
北京房產律師指出這類案件,應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區分以下情況:首先,如果新的購買政策對買方的履行能力有重大影響,合同繼續履行存在重大困難,如果首付比例增加導致巨大的資本差距,買方可以要求終止合同,賣方應退還定金和已支付的購買款項,如果賣方有損失,可以要求買方分擔;第二,如果新的購買政策對買方的履行能力沒有重大影響,或賣方有證據證明其具有充分的履行能力,買方要求終止合同,屬于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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