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律咨詢網通過真實案例提醒買學區房學校也有搬遷的風險。2020年3月,在一家房地產中介公司的介紹下,王和妻子看中了張和妻子的房子。雙方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中介合同》,約定房屋預售價為146萬元,王和妻子當定金6萬元。
3月25日,王夫婦與張夫婦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重新約定房屋成交價為145.8萬元。王夫婦當天支付了119.8萬元,加上之前的6萬元定金,共計支付了125.8萬元。雙方同意剩余20萬元于4月25日支付,并在房屋結算當天支付。
原協議簽訂清楚,剩下的余款不多,到期付款完成,沒想到這個月,但發生了重大變化。
原來,王夫婦之所以想買這套二手房,是因為他們看重這套房子是學區房,旁邊有小學讓孩子們學習。沒想到,3月31日,王夫婦看到小學搬遷公告,學區房不復存在。不僅孩子們不能因為這所房子上學,而且還面臨著房價暴跌的風險。于是王夫婦聯系張夫婦,提出變更合同,以較低的價格交易或終止合同,退還購房款。張夫婦不同意。
雙方都不愿意讓步,所以他們都起訴了五華法院。買家王和妻子認為,買房的目的是讓孩子上學,現在學校搬遷,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繼續履行對自己不公平,要求法院判決變更合同,以較低的價格買房。賣家張和妻子認為,在王和妻子支付了大部分房價后,房屋產權已經變更登記,王和妻子應該支付剩下的20萬房價和違約金。
經過兩起案件的審理,五華法院認為,爭議的焦點是:涉案房屋的交易價格是否應該降低?王和他的妻子應該支付余額和違約金嗎?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中介合同》、《二手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均未提及涉案房屋為學區房或是否可以上小學;其次,雖然房地產買賣中有情況變化的相關規定,但該規定中的情況變化是指合同成立后客觀情況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明顯不公平或無法達到合同目的。在本案糾紛中,房價漲跌屬于正常商業風險,原被告應承擔自己的風險。因此,王夫婦主張將房價降低25.8萬元,要求張夫婦退還額外5.8萬元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應支付余額。至于張夫婦提出的違約金,王夫婦知道學校搬遷后一直在積極協商,并沒有故意拖延,因此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決如下:王某夫婦向張某夫婦支付購房余款20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判決已生效。
家長們為了孩子上學而苦苦掙扎。北京法律咨詢網這里提醒家長,不要迷信所謂的學位房,學區房,除了學校突然搬遷,現實中還有很多開發商夸大或扭曲政策,捏造學位房,學區房賣房,或者買房后學校不能建孩子仍然不能上學。買房子是一件大事,孩子上學是一件大事,如果你想把這兩件事聯系起來,你必須全面了解政策,仔細考慮,不要盲目地押注。
②文章觀點僅代表原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場,并不完全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③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部分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受益服務用戶之目的,如信息標記有誤,請聯系站長修正。
④本站一律禁止以任何方式發布或轉載任何違法違規的相關信息,如發現本站上有涉嫌侵權/違規及任何不妥的內容,請第一時間反饋。發送郵件到 319898138@qq.com,經核實立即修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