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北京房產律師通過案例談房產退租后的裝飾裝修物如何處理?):
2019年5月份劉女士租賃孫先生門面房一間,合同約定租期3年,年租金9000元,租金一年一付,劉女士在繳納了一年房租后在未繳納房租,2022年2月份孫先生以劉女士未繳納房租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支付下欠房租12000元,遂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
調解時,劉女士稱孫先生的房租高于市場價,曾多次與孫先生協商降低房租均遭到拒絕,且自己是做美甲生意,對店面進行了全部的裝修,要求孫先生賠償房屋裝修損失費4000元,孫先生認為因劉女士的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對劉女士要求賠償裝修損失費合同并未約定,其不愿意承擔。
法律依據:
北京房產律師房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最終判決:
本案中因劉女士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根本目的,應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北京房產律師房產考慮到劉女士裝飾裝修費用尚未攤銷完畢,不能利用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價值,故調解員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糾紛,按照法律規定調解由劉女士支付孫先生房租12000元,孫先生對劉女士裝飾裝修房屋適當的予以補償2000元,本案已當場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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