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張和楊是天津一所大學計算機系的校友。他們有相同的專業和許多共同的話題。畢業后,他們于2009年登記結婚。婚后,他們一起經營一家網絡公司,公司效益良好,規模不斷擴大。2013年,楊生下了兩個兒子。為了撫養孩子,張和楊討論了楊暫時退出公司的經營管理,并專門在家教丈夫和孩子。2016年,張遇到了金融公司的推銷員趙,并發展成了一段戀愛關系。2021年,張在趙的賬戶上支付了150萬元。后來,楊知道了這件事,并將張和趙告上了法庭。楊聲稱,張轉移給趙是夫妻共同財產,屬于無權處罰,并要求趙返還。
趙某同意張某向自己轉賬150萬元的事實,但他辯稱自己是無過錯方。趙某在與張某交往之初并不知道自己已婚。張告訴他是單身,并多次向趙承諾結婚。趙某和張某戀愛后,為張某墮胎,遭受了巨大的身心痛苦。后來,趙得知張某有家庭,于是提出分手。出于內疚和欺騙,張自愿拿出150萬元作為補償,因為他耽誤了趙五年多的青春和同居期間趙為他們支付的生活費。
審理結果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處理共同所有財產的權利。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因正常生活需要處置共同財產的,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置共同財產。在與楊的婚姻關系中,張與趙發展為不正當的男女關系。2021年3月,張在楊不知情的情況下將150萬元轉讓給趙,屬于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這種行為既不是因為日常生活的需要,也不是因為楊的同意,損害了楊的利益。此外,張轉讓財產的行為是基于與趙之間不正當的男女關系,違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的原則,因此贈與無效。趙獲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至于趙提出的上述原因,他不知道張在與張不知道張已婚,這是一個無過錯的一方,150萬元是張五年多來支付的生活費用的償還。法院認為,首先,作為一個成年人,趙在與他人交流時應該履行謹慎的義務。趙與張有業務往來,應能夠了解對方的情況。因此,趙主張他不知道張已婚,這是一個無過錯的一方,法院不接受。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趙返還楊150萬元。
北京法律咨詢網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收益;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有平等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
在夫妻關系存在期間,雙方共同享有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置共同財產的,應當達成協議,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置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處置共同財產的,視為無效。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給婚外第三方的,第三方無法律依據取得財產,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返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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