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離婚中,法院允許或不允許離婚。以夫妻關系是否真的破裂為界限。那么如何確定夫妻關系是否破裂呢?讓我們和北京婚姻律師一起來看看下面的案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糾紛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除法律明確規定外,還應綜合分析婚前情感基礎、婚后情感管理、離婚真正原因、婚姻方向等因素。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的,應當準予離婚。一年以下的,不得離婚。
//基本情況
張說:張和田被介紹認識,于1995年5月7日登記結婚,婚后于1996年5月26日生下一個男孩,名叫張,現已成年。婚后,雙方經常為瑣事爭吵,田甚至經常毆打張。2020年,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起訴與田離婚。2020年10月28日,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裁定雙方不得離婚。判決生效后,雙方沒有和解,夫妻關系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要求與田離婚。
田辯稱,張的婚姻狀況和婚生子狀況屬實。自2018年10月以來,雙方開始發生沖突,經常發生爭吵和肢體沖突。田沒有打張,張也沒有打田。考慮到雙方已經結婚20多年了,他們不同意為了家庭的成功而離婚。經審理,法院發現張和田于1995年5月7日登記結婚,并于1996年5月26日生下一個名叫張的男孩。現在他們已經成年了。2020年10月12日,張起訴法院,理由是雙方婚后經常為瑣事爭吵,田經常毆打張。2020年10月18日,法院作出魯0305民初4837號民事判決,判決不準離婚。現在張再次因上述原因起訴,并要求與田離婚。
//裁判結果
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民事判決(2021)魯0305民初2675號:不允許張與田離婚。判決結束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現已生效
//案例解讀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必須進行調解。發現夫妻關系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判決準予離婚。在審判實踐中,夫妻關系破裂非常復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九條列出了四種具體情況,包括:(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拋棄家庭成員;(3)賭博、吸毒等壞習慣;(4)因情緒不和而分居兩年。上述四種具體情況未能耗盡實踐中的相關情況,需要通過一般規定,即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保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這是《民法典》的新規定,也是對以往司法審判經營的總結。規定顯示,夫妻第一次離婚訴訟被法院駁回后,夫妻分居一年,不履行義務,長期分居也導致夫妻關系機會,表明夫妻關系在前一次訴訟后沒有改善,夫妻再次提起訴訟,表明雙方解除婚姻關系,應認定為夫妻關系破裂,應允許離婚。
北京婚姻律師以本案為例,原告被介紹認識,自愿登記結婚,共同生活26年,有孩子,結婚,被告幫助孩子在城市照顧孩子,原告也不時回家幫助照顧孩子,雖然雙方聚在一起,因為家庭瑣事,但沒有達到夫妻關系破裂的地步,沒有民法典規定的四種離婚法律條件,根據民法典的新規定,張在上次離婚訴訟判決中不允許離婚,再次起訴離婚,未達到夫妻分居一年,因此,法院不支持其訴訟請求。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一)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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