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過錯賠償制度有什么?北京法律咨詢網為您回答。?
1.夫妻一方對離婚有主觀過錯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主觀因素,即要求一方有過錯。這一因素反映了過錯主義離婚原則的特點。過錯必須是導致離婚的過錯。也就是說,解除婚姻關系,一方主觀上有故意或過錯。雙方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一方的行為是違法的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行為要素,即過錯方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例如,《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應當相互忠誠和尊重的義務;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義務互相支持。一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明顯違反上述法律義務。?
3.請求權人有損害事實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后果,即享有請求權的一方必須有損害事實,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
根據《婚姻法》,這一事實是基于離婚的結果。《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而離婚的,可以要求賠償。沒有離婚的最終結果,即使這些違法行為造成實質性損害,也不能要求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也明確規定。至于上述規定是否合適,筆者將在下面討論。現行規定充分體現了立法者的出發點,有利于家庭和諧穩定。?
4.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因果關系,即過錯方的違法行為與無過錯方的損害事實有直接的法律因果關系。?
從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來看,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也沒有賠償問題。所謂直接因果關系,這些損害行為是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離婚當事人提出的離婚原因。如果受害人以感情不合為由提起離婚訴訟,如果在審判中發現感情不合,實際上是另一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幾種等因素。離婚賠償應適用于實施家庭暴力和家庭暴力造成的財產或精神損害,配偶不能承擔賠償責任。從審判的角度來看,以上四個要素是必不可少的,離婚損害必須同時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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