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劃入拆遷范圍,本來是件好事,經過與拆遷方的協商,基本談好了,但還沒簽協議,就要求將房子騰走,而且也沒有安置費用。北京拆遷律師非常明確地回復了這位網友的咨詢,首先不要盲目的將房子搬走,其次就是就算簽了協議也要賠償款到賬后才能搬走。并為大家總結了有關問題的具體材料。

一、補償后搬遷是原則。
我們不能違背這一原則,這是拆遷工作的重要原則。
1.如選擇以貨幣安置方式進行賠償的,應在簽訂貨幣安置協議后,房屋遷出前即支付補償款;
2.如果選擇以房屋置換(補償安置房)形式進行賠償的,則在簽訂安置協議后,房屋動遷前將一次性補償1-2年期的過渡費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將再次補償過渡費用。
二、法律規定:拆遷款先收后拆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征收土地的一切支出,自征地補償之日起,安置方案批準后3個月內全部支付。
關于國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補償的規定
第27條:實行房屋征收,補償后遷出的,應當先予以補償。
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后,應當按照補償協議或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完成搬遷。
不得使用暴力.威脅或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煤氣供應、電力供應、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建筑單位不得參與搬遷活動。
第28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申請書應附賠償金額及專用賬戶。財產轉移、轉移財產及周轉房的地點、面積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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