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用過程中,為了促進項目的進展,強制拆遷并不少見。雖然強制拆遷的情況相似,但或多或少會有一些差異。北京拆遷律師為您帶來下面的強制拆遷的案件。?
案例介紹
原告的房子位于貴定縣昌明鎮##村。2018年1月29日,貴定縣人民政府發布《貴陽至南寧(貴定段)項目土地房屋征用通知》(貴府公告2018年5月5日)并發布公告,確定征用范圍村、香山村、樂永村、昌明鎮文江村等。征用部門為昌明鎮人民政府和沿山鎮人民政府。原告的房子在征用范圍內。原告認為征用補償標準低,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同意簽訂房屋征用補償協議。?
2020年7月18日,貴定縣自然資源局決定責令原告交出土地,限于原告在三天內交出土地。原告拒絕接受交出土地的決定,并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期間,貴定縣人民政府、昌明鎮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強制拆遷原告房屋。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訴訟中,被告辯稱,所涉及的項目建設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對促進區域和城鄉協調發展,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原告無正當理由長期拒絕交出土地,阻礙國家建設和發展,可能給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彌補的重大損失。綜上所述,請求根據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
法院觀點
雖然貴定縣自然資源局決定責令原告交出土地,但第二被告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為項目建設需要強制拆除原告的房屋,明顯違反法律程序。?
法院判決
貴定縣人民政府確認被告,貴定縣昌明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遷貴定縣昌明鎮##村涉房行政行為違法。?
律師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責令移交土地的決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3)被征用土地所有人,用戶已依法獲得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拒絕移交土地,影響征用工作的正常進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責令移交土地,也沒有行政強制權,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結合本案,貴定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土地出讓決定》,原告已提出復議程序。在復議過程中,《土地出讓決定》的合法性尚未確定。此時,即使法院不能強制執行,縣、鎮人民政府也無權拆除房屋。
被告辯稱,涉及的項目是國家重點項目,因此房屋被拆除。律師認為,既然是國家重點項目,就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護被征用人的利益,樹立榜樣,而不是以國家重點項目的名義知法犯法,忽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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