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遷律師指出本案雖然拆遷利益涉及人數眾多,但均為親屬關系。趙女士能代表其夫其子,趙先生亦能代表其妻其子,而三人名下公司為三人一起成立,綜上該案所涉其他被拆遷安置人的利益,他們完全可以庭下自行解決。最終法官亦認同北京拆遷律師觀點。具體的案件經過請和北京拆遷律師一起了解。
案情簡介
趙女士一家和母親穆大媽、弟弟趙先生一家同住在北京某區的老院里,平日里三家關系還算和睦。2014年4月,老院面臨拆遷,趙女士與穆大媽、趙先生就該院拆遷利益分配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房屋拆遷后所得的全部貨幣補償款均歸三方所有,三方所得均為總補償款的三分之一。
2014年6月,趙女士、穆大媽、趙先生對該院落內的房屋所有權進行了約定,并經法院出具了分家析產民事調解書(以下簡稱調解書),調解書載明了該院落的房屋趙女士分得其中2間,穆大媽分得其中9間、趙先生分得其中3間。2017年老房拆遷,穆大媽委托兒子趙先生與某鄉政府拆遷騰退辦公室簽訂《住宅房屋騰退補償協議書》,得到了數百萬的拆遷補償款。
然而穆大媽取得拆遷款后并沒有按照協議分配補償款。趙女士屢次和母親溝通無果,一家人漸生嫌隙,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趙女士思慮再三決定將母親和弟弟告上法庭。
辦案過程
趙女士找到北京拆遷律師時,明確表示希望以分家析產為由進行起訴,拿回屬于自己的拆遷補償,然而在北京拆遷律師仔細研讀了趙女士手中的協議和民事調解書后發現,如果按照當時的協議約定,可以為趙女士爭取整體拆遷利益的三分之一,而如果按照調解書的內容以分家析產為由起訴,只能為我方當事人趙女士力爭整體拆遷補償的九分之一,并不利于我方。
北京拆遷律師運用多年的辦案經驗,認為可以憑借我方當事人此前簽訂的協議,以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巧用《合同法》為趙女士爭取利益最大化。
但溝通后,趙女士并不認可北京拆遷律師的意見,并將自己的愛人也帶到律所進行溝通。這種情況下,北京拆遷律師首先要做的就是和當事人思想步伐相一致,避免辦案過程中不“合拍”的現象,北京拆遷律師深知,雖然律師對于案件思路的掌握已是相當熟悉,但對于第一次打“官司”的趙女士來說一切都是艱難陌生的,為解答趙女士的疑慮,北京拆遷律師和趙女士夫婦進行了多次面談,細致的為其講解我們的辦案思路。最終當事人趙女士認同了我們的觀點,決定以合同糾紛的案由進行立案。
理清立案方向后,北京拆遷律師迅速開展證據收集工作,對協議、調解書、雙方溝通記錄、家庭談話錄音等多項證據進行梳理,通過細致梳理,我們在一份錄音中獲得了關鍵證據,錄音中的談話的內容明確指出《調解書》僅作為趙先生家人轉戶口所用而不是為了分家,這份調解書不具備真正分家析產的意義。
同時,北京拆遷律師調取與調解書相關的全部卷宗,對房屋中涉及的金額、房屋面積等關鍵數值進行詳細比對和計算,經測算發現調解書所計算的面積為老宅一樓和二樓的總和面積。而在真實的拆遷過程中,拆遷面積僅依照老宅一層面積進行計算,不會計入二層面積。這種情況下,根據調解書內容是無法算出拆遷實際應得拆遷利益的,更無法作為分配拆遷利益的依據。
庭審過程中,對方抗辯道:“依據調解書,客觀情況已發生重大變化,《協議》不具備繼續履行的基礎,應按《物權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北本┎疬w律師沉著應對,從文義解釋和證據兩個層面完美回答了這一問題,從文義解釋上,先前協議約定的是拆遷利益,并非所有權,后期出現的民事調解書規定的是房屋所有權,二者規定的是不同方向的不同事項,后出現的民事調解書不會影響到我們前期協議的履行,自然也就不構成對協議的情勢變更。從證據層面,通過我方整理出的詳實證據,已能證明民事調解書是為了轉被告趙先生家人戶口所用,且根據民事調解書無法計算出原告應得的拆遷利益。
最終憑借詳實的證據支持和深厚的辦案功底,我方觀點贏得了法官的認可。
案件結果
本案經判決結案,最終法院認定協議對其他被拆遷安置人有約束力,我方獲得三分之一拆遷款。
北京拆遷律師說
本案獲得了完滿的解決,但回顧全案,有兩個風險點值得我們關注。
第一,本案以合同糾紛為由進行起訴,對方律師以“情勢變更”為由,請求解除合同,該如何破解?
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合同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而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結合本案情況,北京拆遷律師從證據和法理兩方面入手,力證后出具的民事調解書,無論是從法律角度還是情理角度均不構成對履行我方前期所簽訂的協議產生重大變更,也未導致雙方權利義務上存在巨大的不公平。
第二、如按照協議分配拆遷利益,是否需要先分出其他被拆遷安置人的拆遷利益?
本案房屋的拆遷補償份額除涉及趙先生、趙女士的份額還包括趙女士其夫其子的份額以及趙先生妻兒的份額以及趙先生、趙女士和穆大媽三人共同成立的某公司的份額。法庭之上,針對是否先分出其他被拆遷安置人的拆遷利益的問題,北京拆遷律師巧妙代入家事代理的概念,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家庭考慮,有權以家庭或者夫妻的名義從事一些行為。
北京拆遷律師指出本案雖然拆遷利益涉及人數眾多,但均為親屬關系。趙女士能代表其夫其子,趙先生亦能代表其妻其子,而三人名下公司為三人一起成立,綜上該案所涉其他被拆遷安置人的利益,他們完全可以庭下自行解決。最終法官亦認同北京拆遷律師觀點。
案外說案
本案并不同于常見的分家析產案件,而是別出心裁,巧妙運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化解糾紛。而今隨著家庭財產數量和類型不斷增加、婚姻家事法律關系亦愈發復雜,這對于家事律師處理案件時對案情的把控、案由的選擇,法律的適用的選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這一解決方式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寶貴的可借鑒經驗。
其次關于 “情勢變更”問題,從2021年1月1日起,終在《民法典》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該制度的最終確定為調整、平衡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益提供了更為妥善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33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值得注意的是,情勢變更原則其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也就是說在發生不可歸責于合同當事人客觀情況下,給予當事人突破合同嚴守原則、申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對于不同案件來說,“情勢”范圍不同、對未來偶發風險的預見程度不同,重大變化發生的時間節點不同等諸多因素都會影響到能否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和案件走向。
在我國社會家庭生活中,尤其是涉及多子女的家庭中,普遍存在著分家習俗,無論是購房還是遷居又或者向本案趙女士家一樣有著分割拆遷補償款的矛盾糾葛,都免不了簽訂家庭協議或寫下合同字據,而親人間往往礙于情面草草簽下協議,為日后埋下隱患。遭遇復雜情況時,建議及時咨詢北京拆遷律師,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畢竟訴訟結束終有時,親情彌合日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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